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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独立式公共停车库建设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29 11:14:00    

新疆网讯(记者江斌伟)近日,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印发《乌鲁木齐市鼓励新建独立式公共停车库建设用地管理的九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推进建设用地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措施》明确,单独新建50个及以上泊位的独立式公共停车库,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配建附属商业建筑面积比例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配建的附属商业设施部分须按商业用途缴纳土地出让金。新建独立式公共停车库充电设施配建标准,参照国务院相关文件执行。

《措施》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停车库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用于独立式公共停车库用地供应;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公共停车库建设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同步完善停车库周边车位信息明示和停车智能化引导等设施。3000平方米以下的地块(含城市边角地、收储用地、闲置地)可优先保障停车需求,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库,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涉及林地、草地、园林绿地,须依法按程序申请办理占用林地、草地、园林绿地审批及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独立式公共停车库建设项目,需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在城市道路、广场、公交场站以及新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非自有用地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库,征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地下空间可以单独供应;城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保证周边现状古树名木安全,覆土深度需满足地面植物生长要求、城市绿地使用功能和游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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