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24 04:36:00
【案例苑】
●案情:刘女士在北京西站准备按顺序进站乘车。在同一进站口,67岁的王老太由儿子陪同也准备进站乘车,工作人员告诉他们需要前往另一个入口。王老太在进站口转身逆行时,意外绊到旁边刘女士的行李箱,失去重心摔倒在地。王老太在短暂休息后独自上了火车,但在途中感觉身体不适,到站后即送医院救治,但不久后不幸去世。王老太之子认为刘女士对其母亲的摔倒存在过错,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2万元。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焦点是刘女士是否有过错。法院根据现场监控录像及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刘女士正常进入检票口,没有任何不遵守秩序的行为,绊倒事发全程不足4秒,刘女士无法预见,亦无法在瞬间做出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判断,其不存在主观故意,对王老太的摔倒也不存在过失,因此不存在主观过错。王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火车站等密集的公共场所行走时,尤其是逆行时,应避让顺行的旅客并观察周边情况,王老太的儿子应给予王老太更多的看护和关注,及时发现并规避风险。故法院驳回王老太之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说法: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中的基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反之,损害结果若非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发生,其就不应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的判断应当综合来看,回到案发现场,研判细节,得出客观结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人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在公共道路通行场景中,若各方主体均能履行与其行为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则多数损害风险可得到有效防范。然而,若对普通行人课以超出社会普遍认知的过高注意标准,不仅可能不当限制公众的通行自由,更会破坏正常社会交往中的合理信赖关系,削弱社会公众的安全预期。本案判决严格遵循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规则,否定对正常通行者施加不当义务,既彰显了民事领域“行为自由”与“权益保障”的价值平衡,亦通过裁判指引确立了风险自担与责任自负的法治原则。
(光明日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光明日报》(2025年05月24日 05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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