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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夫妻用彩礼付首付买房,离婚后法院这样判……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1 14:14:00    

用彩礼钱付首付

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近日,厦门同安法院

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

由离婚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对离婚财产分割有了更详细的规定。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纠纷:

用彩礼钱付首付买房

离婚如何分割?

2019年11月5日,吕女士与汪先生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11月9日,汪先生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汪先生自愿认购厦门某房产。购房后,吕女士、汪先生均按月提取各自名下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案涉房屋按揭贷款。2021年5月28日,案涉房产被登记在汪先生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该房产的分割存在争议,遂诉至法院。

原告吕女士起诉称,该房产系婚后购买,且双方共同偿还按揭贷款,我在收到彩礼20.8万元后,支取名下公积金3万元,合计23.8万元作为案涉房产首付出资,婚后收入悉数交由男方支配,故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面对起诉,被告汪先生却说,收到吕女士支取的23.8万元后,我将该款存入自己的账户。案涉房产首付130万元是由我父母全部支付的,应视为父母对我个人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我的个人财产,只同意返还女方共同还贷部分。

判决:

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同安法院经审理查明,汪先生母亲余某于2019年11月1日支取现金20.8万元用于支付彩礼,吕女士与汪先生于2019年11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汪先生于2019年11月9日签订案涉房产认购书,于2019年11月22日就案涉房产签署签约确认书,可见案涉房产确为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所用而购置。

案涉房产首付款130万元虽系余某直接向开发商支付,但双方均确认,吕女士收受彩礼后如数交付给王先生作为首付,彩礼部分已经转为首付款的出资,因此,汪先生主张首付款均由其母亲支付不完全符合实际,案涉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汪先生父母出资大部分首付款,婚后汪先生与吕女士均共同偿还按揭贷款,吕女士亦将大部分收入转给汪先生用于共同生活开支。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考虑案涉房产首付出资情况、夫妻双方婚后还贷情况、产权登记情况、共同生活期间开支承担情况,认定案涉房产归汪先生所有,由汪先生按照房产剩余价值35%的比例向吕女士支付折价补偿款。

法官说法:

保护双方财产权益

兼顾女方贡献付出

法官说,彩礼给付通常被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传统婚姻观念中,彩礼系男方家庭对女方父母养育之恩的补偿,收取对象通常为女方父母。吕女士父母虽未直接出资购买案涉房产,但该彩礼已由吕女士如数交付给汪先生作为首付,全部彩礼已转化为吕女士父母对首付款的出资。因此,本案可视为双方父母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权属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本案中,吕女士婚后大部分收入交由男方支配,且在子女抚育方面承担较多义务,该判决既符合购房时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保护了双方的财产权益,又兼顾女方在婚姻中对家庭的贡献付出,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

来源: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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